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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梁市停車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公告
              發布:2022-05-09 16:06:23  來源:呂梁市人民政府門戶網 

              呂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呂梁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會議初次審議了《呂梁市停車條例(草案)》,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初審后的條例(草案)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1.發送電子信件至llsrdfzw@163.com

              2.寄送呂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地 址:呂梁市離石區永寧中路9號

              郵 編:033000

              聯系電話:0358-8495053

              呂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5月9日


              呂梁市停車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停車設施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改善交通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停車設施規劃、建設、使用和車輛停放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專用停車設施規劃、建設、使用和車輛停放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三條【概念定義】 本條例所稱停車設施是指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以及相關配套設施,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公共停車設施、路內停車泊位。

              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是指依據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標準所附設的,供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

              公共停車設施是指依規劃獨立建設的和在道路紅線以外臨時設置的,供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

              路內停車泊位是指在道路紅線以內劃設的,供公眾停放車輛的空間。

              第四條【基本原則】 停車管理堅持科學規劃、合理供給、規范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協作共治的停車管理秩序。

              第五條【政府職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停車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發展、扶持與鼓勵等相關政策,解決停車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建立行政執法聯動和協作機制。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停車管理工作,指導、支持、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開展停車設施和停車行為的管理。

              第六條【部門職責】 城市管理部門統籌停車管理工作,組織擬定停車治理相關政策、服務標準和服務規范,負責政府出資建設停車設施的日常管理,監督管理停車設施和道路紅線以外的停車行為。

              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監督管理規劃實施和停車設施用地。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對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公共停車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對物業服務單位服務區域內停車設施的管理活動進行監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置路內停車泊位,監督管理道路紅線以內的停車行為。

              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人民防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物業職責】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本服務區域內停車設施和車輛停放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停車管理工作。

              第八條【公交優先】 鼓勵和引導市民選擇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免公共交通費用,減少車輛停放需求。

              第九條【共治共管】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停車行為予以勸阻、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照權限及時處理。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規劃編制】 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管理等部門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確定城市停車總體發展戰略,規定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標準、公共停車設施規劃和路內停車泊位設置要求等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統籌地上地下資源,以配建停車設施為主、公共停車設施為輔、路內停車泊位為補充,合理布局新能源車輛充電設施,協調建設停車設施與城市交通樞紐換乘站。

              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標準應當分為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標準、改建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標準、擴建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標準。

              第十一條【建設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應當按照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建停車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客運場站、學校、醫院、商業設施以及其他人流密集的公共建筑,應當在用地范圍內配建車輛臨時??吭O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在滿足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標準要求下,可以增加面向社會服務的停車設施。

              建筑物改變功能的,停車設施應當符合改變功能后的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標準。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不符合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標準的,審批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⒐を炇諘r,停車設施建設不符合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標準的,審批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

              第十二條【臨時配建停車設施】 臨時性建筑和在建項目應當按照配建指標設置各類臨時停車設施。臨時停車設施一般應當在地面設置。

              第十三條【老舊建筑改造】 不能滿足配建停車設施標準的老舊建筑可以在用地范圍內進行停車設施改造,但應當符合用地、建筑等相關要求。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計劃,安排專項資金統籌予以補助,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小區停車設施】 居住小區內按照規劃要求配建的停車設施應當首先滿足本居住小區的業主停車需要。建設單位不出售或者未出售的停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居住小區的業主。

              居住小區內規劃的車位、車庫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在不影響道路通行、消防安全和不損壞綠化等前提下,依法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場地設置臨時停車泊位。

              居住小區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作為停車設施使用的,應當按照設計在實地標注,向全體業主開放,建設單位不得出售、附贈。

              第十五條【公共停車設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停車設施建設投入,安排專項資金、土地用于公共停車設施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公共停車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重點公共停車設施】 規劃建設城市綠地、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時,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和周邊停車需求同步規劃建設地下公共停車設施。在停車設施不足的區域可以利用現有綠地、廣場、公園等資源建設地下公共停車設施。

              在城市綜合客運樞紐以及其他可以實現自備車與公共交通換乘的地段,應當規劃建設公益性的公共停車設施,方便停車和換乘。

              第十七條【臨時公共停車設施】 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高架橋下、未投入使用的道路、城市改造過程中閑置地塊等場所,經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可以設置臨時公共停車設施。

              道路范圍以外與建筑物之間的區域,建筑物業主無土地使用權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設置臨時公共停車設施;建筑物業主有土地使用權的,經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建筑物業主可以設置臨時停車設施;建筑物業主有部分使用權的,經與城市管理部門協商同意,可以由一方設置臨時停車設施。

              公共場所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作為公共停車設施使用的,應當按照設計在實地標注,遵守人民防空工程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鼓勵社會投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設施:

              (一)允許利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不改變用地性質的前提下,可以配建附屬商業設施;

              (三)依法給予稅費減免、土地供應等優惠政策。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設施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立體停車設施】 鼓勵建設集約化、智能化的立體停車設施。立體停車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相關規定,按照要求采取隔聲、減振等措施,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鼓勵政策。

              第二十條【資源共享】 鼓勵具備條件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企業、社會團體的停車設施,在非工作時間向社會開放。

              鼓勵商業設施、寫字樓、體育場館等的停車設施在空閑時段向社會開放。

              鼓勵居住小區在保障安全和滿足小區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停車設施。

              第二十一條【路內停車泊位】 停車設施確實無法滿足需求的區域,在符合安全管理和基本通行的條件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條件和停車需求變化合理設置路內停車泊位。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對路內停車泊位進行評估,影響交通運行的,及時取消。

              第二十二條【智慧停車】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全市統一的智慧停車信息管理平臺,制定停車設施運營數據接入技術標準。

              智慧停車信息管理平臺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運行管理,向社會提供信息查詢、車位預約、通行后付費等服務。

              停車設施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同步配建智慧停車管理系統和管理設備,并接入全市統一的智慧停車信息管理平臺。

              第三章 使用停放

              第二十三條【特許經營】 政府投資建設實行收費管理的公共停車設施和路內停車泊位應當堅持管理和經營相分離的原則,采用特許經營方式,所得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專項用于公共停車設施的建設、維護和路內停車泊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營管理】 停車設施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二)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三)制定并落實經營服務、車輛停放、安全保障、衛生保潔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按照規范設置交通標志、標線,配置照明、消防、排水、通風等設施,并定期維護保養,確保正常使用;

              (五)在顯著位置明示停車設施場所名稱、開放時間、收費單位、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泊位數量以及服務和投訴電話;

              (六)按照公示標準收費,出具合法票據;

              (七)確需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告,并自停止經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收費管理】 停車服務收費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于非中心區域、白天高于夜間、擁堵路段高于空閑路段、路內高于路外等原則實行停車服務差別收費。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應當由經營者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依法自主制定收費標準,接受政府價格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六條【收費減免】 經營性質的停車設施免收費時限不得少于三十分鐘。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救援車輛免收費。

              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在特定時段實行低收費或者免收費,對非營運的新能源車輛全時段免收費。

              第二十七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和依規劃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的用途;

              (二)占用無專屬使用權的停車泊位從事車輛銷售、租賃、維修、清洗等經營活動;

              (三)擅自涂改停車泊位標志、標線;

              (四)擅自拆除、移動、損毀停車設施;

              (五)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區域設置停車設施;

              (六)在無專屬使用權的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以及其他障礙物阻礙車輛停放;

              (七)其他影響停車設施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禁停區域】 禁止在沒有設置停車設施的公共區域和盲道、消防通道、醫療救護通道、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等區域停放車輛。

              第二十九條【停放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設施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允許停放的時段在停車泊位內停放;

              (二)按照標識方向或者道路順行方向停放;

              (三)因交通管制、現場管制、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即時駛離的,應當立即駛離;

              (四)非新能源車輛不得占用充電專用泊位;

              (五)在無專屬使用權停車設施內停放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

              (六)按照規定交納停車服務費;

              (七)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非機動車停放管理】 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標志、標線,將非機動車有序停放在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內。未設置停車設施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一條【共享車輛停放管理】 互聯網租賃車輛經營企業應當依法規范經營行為,維護道路停車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城市管理部門開放運營數據,包括車輛投放的類型、數量、區域以及車輛行駛軌跡等,實時接入全市統一的智慧停車信息管理平臺;

              (二)配備必要的管理維護人員,規范車輛調度、停放、回收等管理,及時清理違規停放的車輛;

              (三)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規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車輛,客戶端應當顯示允許停放、禁止停放區域,并告知有關懲戒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標準建設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不能改正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者未將停車信息接入全市統一的智慧停車信息管理平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停車設施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備案手續;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辦理備案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和依規劃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的用途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無專屬使用權的停車泊位從事車輛銷售、租賃、維修、清洗等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故意損毀、移動、涂改停車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在道路紅線以內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在道路紅線以外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關于機動車停放規定,在道路紅線以內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駛離的,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指定的地點停放。不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內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停放的,處一百元罰款;在停車泊位內不按規定時間、方向停放的,處一百元罰款;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處二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關于機動車停放規定,在道路紅線以外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處一百元罰款,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拖移。

              第四十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互聯網租賃車輛停放影響行人、車輛正常通行和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職責,責令互聯網租賃車輛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法律責任】 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停車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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